10月25日,泉州市印发《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该《通告》有效期为5年。主要有三个变化:
一、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通告》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原来的“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调整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除鲤城区江南公园、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2处区域外)”。即禁燃区新增了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区域,划减了鲤城区江南公园、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2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场所没有改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新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通告》新增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限放品种规格和燃放安全要求。即限燃区范围为:“鲤城区江南公园(北至顺济新桥,西南至江滨南路,东南至泉州大桥,西北面为晋江)、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东海大街至滨海街段)”。允许燃放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限放品种、规格: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燃放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通告》同时规定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三、细化燃放报批要求及违规处置
《通告》对燃放报批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通告》对燃放违规处置进行了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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