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资格核准

本地居民

 
 
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属于无房户的。
 
申请材料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单身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符合家庭年收入53902.53元以下。
2、申请人已婚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满足家庭年收入127748.99元,家庭资产总额59.98万元以下。
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申请受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受理单号,该受理单号后6位数字作为申请家庭的轮候号。
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公租房APP等申请渠道查询审核进度。

 

新就业职工

 
 
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单身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符合家庭年收入53902.53元以下。
2、申请人已婚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满足家庭年收入127748.99元,家庭资产总额59.98万元以下。

 

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申请受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受理单号,该受理单号后6位数字作为申请家庭的轮候号。
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公租房APP等申请渠道查询审核进度。

 

外来务工人员

 
 
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 老保险5年以上,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单身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符合家庭年收入53902.53元以下。
2、申请人已婚的,除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满足家庭年收入127748.99元,家庭资产总额59.98万元以下。

 

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申请受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受理单号,该受理单号后6位数字作为申请家庭的轮候号。
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公租房APP等申请渠道查询审核进度。

公租房实物保障

 
阶段一:选房配租 

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常态化选房和集中选房的方式进行选房。

常态化选房:

轮候家庭可进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智慧住建→公租房选房板块进行在线选房。 

集中选房:

 
阶段二:线下签约入驻 

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属地住建部门网上核实确认后,系统将选房结果以短信形式发送房源管理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按短信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房源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

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符合公租房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

补贴计算 
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补贴标准:20元/月/㎡。
标准补贴面积:1-2人家庭户面积为40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面积为60平方米。
补贴系数: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补贴系数0.7;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0.5;属于中等偏下家庭的,补贴系数0.3。

 

温馨提示
认定为低保低收入的家庭不受轮候2年(含)以上的限制。 

常见问题

Q: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A:

家庭年收入127748.99元(单身申请的,家庭年收入53902.53元)、家庭资产总额59.98万元以下。 1、本地居民 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2、新就业职工 应持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 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5年以上,在本地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Q:

家庭年收入如何计算?

A:

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计算。 年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种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Q:

住房公积金方面如何计算收入及资产

A: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金额应计入个人资产,上一年度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应计入个人年收入。

 

Q: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如何界定

A:

只要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价值(含拆迁所得)、汽车、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投资(含股份)、证券、保险等所有资产都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资产。

 

Q:

政府部门如何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A:

申请家庭提交“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先由街道办事处核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并受理,核实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并在街道进行7日的公示;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信息提交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提请交警、工商、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相关联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核准,并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区住建部门对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资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Q:

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取得其他住房要办理退出要吗? 

A: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Q:

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不退出的会怎么处理?

A:

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房产登记部门可暂停该家庭成员购买房产的合同备案与受理房产的交易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Q: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该怎么办? 

A: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主动申报。

 

Q:

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相关情况的如何处理

A:

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Q:

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A:

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退出与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是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住房: 

1.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2.改变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3.破坏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 

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查证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咨询/投诉渠道

如您有疑问需要咨询或您发现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行为,均可通过以下渠道直接向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咨询/反映:

鲤城区住建局:0595-22350870

丰泽区住建局:0595-22591612

开发区住建局:0595-22353051

首页 收藏 分享
微信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微博 QQ空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