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资格核准
本地居民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40个工作日
新就业职工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40个工作日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数据联网材料
通过大数据系统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殡葬证明;在泉房屋登记信息、资产(存款、债券、车辆等信息)。
其他自证材料
其他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或信息尚未联网的及申请优先保障的,需提供相关自证材料。
1.婚姻证明(离婚判决、调解书等),在省内外结、离婚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婚姻相关材料。
2.非本市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含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
3.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不需要提供低保证等证件,以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为准;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方式一: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方式二:通过“闽政通APP”申请
方式三:通过“公租房APP”申请
40个工作日
公租房实物保障
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常态化选房和集中选房的方式进行选房。
常态化选房:
轮候家庭可进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智慧住建→公租房选房板块进行在线选房。
集中选房:
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属地住建部门网上核实确认后,系统将选房结果以短信形式发送房源管理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按短信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房源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
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符合公租房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
常见问题
退出与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或是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住房:
1.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2.改变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3.破坏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
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查证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咨询/投诉渠道
如您有疑问需要咨询或您发现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行为,均可通过以下渠道直接向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咨询/反映:
鲤城区住建局:0595-22350870
丰泽区住建局:0595-22591612
开发区住建局:0595-2235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