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
上道路行驶时
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
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
横向安全距离
导致发生死亡1人交通事故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面临被刑事追责和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制裁
2020年11月1日13时38分许,姚某驾驶闽C8312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55线从永春县石鼓镇往桃城镇方向行驶,行至南环路南塔岭隧道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超车时未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该货车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转向把发生碰刮,其右后轮碾压该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电动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姚某驾车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姚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姚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罚款3000元
本事故发生后,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交管、法制、车驾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查组,对本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另一方面,永春县渣土办牵头组织县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深度调查,查明如下基本事实:
闽C-83125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闽C97535号车于2020年10月12日17时09分至12日21时57分超时驾驶共计287.8分钟。调查组经核对企业动态监控报警处置记录表,发现未进行处置登记。该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2020年11月5日,永春县交通运输局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福建省晟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警方提示: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有效执行道路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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