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一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建设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审议议题认真发表意见。”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参加表决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专题讲座等其他履职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请假。”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书面印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统一安排,分工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书面印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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