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3-00031
- 备注/文号:泉政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吸引金融主体来泉聚集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泉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主体
(一)鼓励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落实《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州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积极稳妥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3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丰富和完善泉州金融市场体系功能。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在泉州集聚,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金融资质认定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跨地区并购重组金融机构。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国家金融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跨地区市场化并购重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五)推动银行业机构入驻及机构升格。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对银行业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推动保险机构入驻及机构升格。对新入驻的保险业市级公司奖励30万元。保险机构由办事处升格为营业部(支公司)等经营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支公司)升格为中心支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中心支公司升格为一级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由一级分公司升格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推动证券、期货机构业务转型和机构升格。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本市原有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须至少管辖2家营业网点。
二、鼓励金融创新和信贷投放
(一)开展银行业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年度发展评价。设立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制造业信贷投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质效,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银行业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二)开展银行业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年度考核评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农林牧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乡村振兴项目的投入,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银行业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推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三)开展金融创新评选。引导金融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等持续推进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支持绿色发展,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重点对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予以倾斜。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培育发展供应链平台,支持银行业机构通过中征平台等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龙头企业、供应链平台或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五)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对开展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业务的龙头企业或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三、健全综合评价制度
(一)完善在泉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建立百分制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支持泉州经济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开展风险防控等工作情况进行分类评价。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设定名次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二)健全金融管理部门激励机制。对驻泉金融管理部门落实中央及省上金融政策、配合地方政府工作情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引导、服务在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等方面开展年度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四、鼓励开辟新型直接融资渠道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对我市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因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出现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及股权变更等情况所新增的财政贡献,由受益财政按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债融资。对首次成功发行境外债券融资的非上市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三)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对在本市设立或从泉州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备案的,给予落户奖励、经营奖励、投资奖励、招商奖励、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助、风险补助等奖励措施。鼓励市、县、国企母基金与优质投资机构、产业链主企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传统行业创新发展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五、增强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功能
对当年度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日均担保责任余额3‰由市级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以上业务日均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以下、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单家机构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降费让利,力争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
六、实施金融机构落户安居保障
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在泉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予以适当补助。申请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购房合同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平均支付。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年度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提供批筹和开业便利化。对有意落户我市发展的外资(含合资或台港澳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或登记备案,对新设机构项目注册开辟“绿色通道”,为批筹和开业提供便利化条件,着力培育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金融产业。
(二)助力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跨境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资本市场互通以及离岸金融等领域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措施。
(三)着力打通跨境双向投资渠道。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落地实施。积极支持并推动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相关的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鼓励侨资、外资机构在泉发起设立各类私募投资基金,支持泉州发展。
(四)促进交流合作。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享受同等待遇,加入辖内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并获得相应会员资格,全面接入各类清算、登记、托管、资产交易等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加快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简便高效的金融法治环境,积极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其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金融人才在工作签证、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随迁子女国际化教育、医疗绿色通道、文体服务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保障解决方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外资金融机构用人需求。
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快建设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促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对金融科技企业落户及应用创新给予奖励,进一步集聚金融科技主体,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应用创新,鼓励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培育泉州金融业发展新动能。探索发展金融平台经济,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府平台融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等信息,为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大数据支撑。
(二)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活动,合理安排经费支持金融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金融知识、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
九、相关规定
(一)对申请落户奖励的,以该机构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共同审核。若符合条件的机构自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之日起2年内未申报奖励资金的,即为逾期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二)对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奖励、支持乡村振兴奖励、银行保险机构综合评价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金融机构无需申报。本措施中“鼓励金融创新和信贷投放”“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建设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等事项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三)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励、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的奖励、对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由受益财政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申请兑付奖励(补助)资金,再由相关县(市、区)向市级财政申请返还。其他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由市级财政予以兑付。
(四)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至少持续在本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不含经营到期清算关闭的情况),若10年内迁离泉州或未开展业务,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须全额退还。
(五)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或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措施各项资金补贴和奖励,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
(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机构引进和创新试点工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
(七)本措施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措施。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61号)同时废止。本若干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或出现其他现实需要,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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