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23-00081
- 备注/文号:泉政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方便职工就近就地申请工伤认定,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将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调整如下: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当事人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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