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
(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一)企业规模化奖励。航运企业总运力规模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运力规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80万元。企业申报运力规模奖励以2023年12月31日运力规模为基数,承诺经营期内企业运力规模不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每艘船舶仅参与1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船舶在落户前被海事部门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且尚未解除的,不参与计算),并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船舶。
(二)企业标准化奖励。航运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特指企业拥有海事部门签发的安全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下同〕,新增自有运力在“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奖励标准基础上每载重吨增加5元。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不同航运企业,其中任意1家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其他未建体系企业船舶由其委托代管,视为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的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自有运力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船舶”的,每艘次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服务于企业自有运力船长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船长”的,每人次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一)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8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5年期(含)以内贷款执行1年期LPR,5年期以上贷款执行5年期以上LPR。
(二)融资租赁利息补贴。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与前款新增光租运力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一)加强服务指导工作。市港口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及时研究解决航运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组织职能部门宣贯航运业政策法规,指导企业持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泉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泉州船东协会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强化航运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运用,落实好“政银企担”一站式融资对接机制,畅通对接渠道,支持灵活担保方式,加大航运企业资金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区域性航运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扩大对航运企业的信贷规模,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航运企业做到应贷尽贷。用好各级政策性贷款,支持航运企业通过福建金服云平台申请“省提质增产增效贷”、技术创新基金、“泉州增信贷”等特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沿海县(市、区)创设专项扶持政策贷款。积极引入社会融资机构,鼓励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在本市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发展巩固航运人才优势。用好“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和人才“港湾计划”政策,支持高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争取在落户、购房、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增设航海类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鼓励航海院校与航运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发挥航海院校教学资源优势,面向航运企业开展船员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升船员整体技能水平,增强对航运企业的认同感,固化航运从业人员群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泉州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培育发展航运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拓展、创新航运保险业务,为船东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和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畅通线上投保方式,通过减免单证、视频查勘等方式提升理赔时效。支持行业协会探索组建航运保险共同体,加强保险机构与航运企业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理赔服务等方面沟通协调,提升航运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培育较为成熟的航运保险市场。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泉州船东协会
五、支持关联产业同步发展
(一)支持设立船舶交易中心。支持有条件、有意向在我市设立船舶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其提供交易市场场所、租金减免、开业手续便捷办理等有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支持开展船舶保税燃油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炼化企业在港区开展船舶保税燃油业务,开创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供给新业务。鼓励航运企业与炼化企业积极对接,提供开展船燃供应业务所需的运输船舶,实现跨行业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支持修造船产业与航运业融合发展。全力支持泉州船厂快速复产,充分发挥船厂地理和设施设备优势,把泉州船厂打造成为东南沿海大型的修造船企业。支持船舶修造企业与航运企业以定期座谈、实地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沟通,增进合作,在船舶修造业务开创合作共赢的融合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船东协会
(四)支持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组建国有控股的集装箱物流企业,鼓励本土及在外的泉籍集装箱船东入股,整合公路、港口、工贸、物流仓储等资源,有序培植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切实推动港、航、产、城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泉州船东协会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指自有运力是指航运企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企业且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航运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也视为自有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
(二)本意见中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滚装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冷藏船。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新增船舶运力落户日期按照《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核定;船龄按照落户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
(三)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其他奖励项目〔含各县(市、区)出台的〕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
(五)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或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补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泉州海事局联合制定和印发。 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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