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泉政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相关变更文件)后,应当及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应缴配套费数额,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额后,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免予征收配套费证明。建设主体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次性足额将配套费缴入市级财政指定账户。
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按照本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总面积征收(含计容、不计容,下同);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违法建设除外)。
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计算;容积率在1~4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五、同一建设项目包含2种以上用途,能够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不能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征收标准高的用途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发生变化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核算配套费。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不含地下室(学校除外)〕: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七、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取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免征、减征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其他地方的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八、中心市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下同)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住宅:一、二类区分别征收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
(二)商业(含写字楼):一、二类区分别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三)工业:一、二类区分别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
(四)学校建设项目按住宅的征收标准征收;医疗、科研建设项目按商业的征收标准征收。
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惠安县的征收标准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中心市区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分范围:中心市区各区的街道、镇归为一类区,乡归为二类区。
十、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和征收,按照施工许可证“谁办理,谁负责”原则,收入统一缴入市级财政,市财政按规定于次月与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进行结算;其余县(市、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费由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
十一、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各征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未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市已出台的有关配套费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06年11月制定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39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由原征收机构按照原规定负责征收。各县(市)和泉港区人民政府可依据闽政〔2002〕53号和闽价〔2004〕房116号文件以及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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