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51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进泉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领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数字经济时代核心生产力,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算力中心建设
支持和鼓励建设人工智能算力中心、边缘算力等算力基础设施,打造融合公共算力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智能生态建设、产业创新聚集的综合设施。对新建(含扩容升级)100P以上人工智能算力的算力中心、边缘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主体给予建设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县级财政可参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
二、推广人工智能算力租用服务
对使用算力资源租用服务(含资源服务、SaaS服务等)且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
三、打造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支持政务、制造、金融、医疗、教育、商贸、建筑、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取适用的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对入选市级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人工智能赋能消费终端产品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终端产品创新提升,打造智能可穿戴、智能运动器材等“AI+消费终端产品”,对入选优秀“AI+消费终端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支持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
支持面向制造业研发创新自动识别设备、人机交互系统、工业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购买(或租赁)首款市级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在企业内部已实际使用(或已实际租赁1年),给予企业按购买费用(或1年租赁费用)的5%、上限10万元补助。县级财政可结合产业发展参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推广人工智能云服务产品
对购买(或租赁)人工智能云服务产品年服务费超5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购买费用(或1年租赁费用)的30%、上限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支持人工智能培训
对列入计划的人工智能培训项目,根据开展成效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对在省外开展的异地培训给予最高2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支持创新平台打造
对被认定为人工智能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人工智能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
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研究机构,聚焦通用大模型、人工智能芯片、智能机器人、大数据分析、数字孪生等领域关键技术需求,承担“揭榜挂帅”任务,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对项目揭榜方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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