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57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
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是围绕解决科技成果工业化、商品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的中间试验验证,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发展,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中试验证平台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支持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建设。鼓励县(市、区)围绕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市科技局、工信局聚焦县域重点产业链创新需求,整合项目、人才、资金和创新平台等资源,推动在各类科技园区(基地)和产业园区(基地)布局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泉州承担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化中试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具有行业特色、满足创新场景应用需求的专业化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中试验证平台(基地)管理制度,对中试验证平台(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及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给予中试验证平台(基地)设备购置与运营补助。对经认定的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进行运营绩效评估,择优按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营主体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强对中试验证全链条服务支持。鼓励利用现有科研及试验设备,为产品研发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支持我市中试验证平台(基地)与科技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中试验证需求征集、供需对接,提供技术方案论证、技术成熟度评价、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交易等专业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理)人以及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3号)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强化对中试验证平台(基地)金融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和国资投资机构投资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基地)。鼓励我市天使、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大对我市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及项目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投资机构为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提供低息贷款,支持中试验证项目申报中长期特别国债项目,鼓励我市保险机构将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及项目纳入科技保险范围。(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
五、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源头成果供给。鼓励支持中试验证平台(基地)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建立紧密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依托我市建立的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平台),嫁接利用先进地区、科创高地优势创新资源,引进技术先进、成熟度高、市场应用前景好的科研成果在我市进行中试验证,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中试验证创新产品应用。支持中试验证平台(基地)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开发“三首”产品〔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三首”产品,按“三首”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促进中试验证成果转化孵化。支持和推动中试验证平台(基地)试验验证的成熟技术成果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作价入股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条件的给予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支持企业类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及孵化的科技企业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培育,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八、鼓励引育中试验证专业人才。支持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引进从事工程化技术试验开发的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港湾计划”政策支持对象和科技特派员给予扶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其科研人员从事的中试验证工作任务,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九、优化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市场化运营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试验证平台(基地)组建法人实体机构独立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灵活化用人机制,探索创新研发及服务模式,通过合作研发、共担课题、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市场化途径,提高研发及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对中试验证平台(基地)行业指导工作。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建立审慎包容的审批和监管机制,针对中试项目周期短、工艺和装置变更频繁等特点,建立有利于中试验证项目实施的中试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试验证平台(基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开展数字技术场景应用,开展网络协同中试,开展中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建立科技、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及应急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中试验证平台(基地)重大事项、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调度。推动各类科技和产业园区(基地)将中试验证平台(基地)建设纳入规划布局,在场地、用能等方面审批给予优先支持。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工信等部门建立我市中试验证平台(基地)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运营绩效考评激励,并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中试验证项目实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牵头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基地),组织实施中试验证项目,对受市场风险、技术路线选择失败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中试验证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失败,但相关部门和单位勤勉尽责、决策合规的,可予以免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国资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每年开展中试验证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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