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
为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创新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4〕139号)、《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传承教育、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发展、继承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机构与职责
(一)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1. 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2. 指导服务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活动;
3. 组织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负责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4. 指导和推荐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保护工作;
5. 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确定的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土地、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三)市工艺美术协会、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三、评审与认定
(一)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名艺人实行评审认定制度。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实施;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评审认定方案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聘请评审专家组成泉州市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定后予以公布:
1. 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2. 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3. 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
5. 能够代表本市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定后予以公布:
1. 历史悠久,以传统工艺和技艺流程制作;
2. 技艺精湛并能展现独特的风格流派;
3. 能够充分展示原材料的材质美。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定后予以公布:
1. 属于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范围的品种;
2. 文化内涵深厚,创意新颖,题材健康,保持优秀传统或具有时代特征的原创性作品;
3. 作品制作技艺精湛,展示材质美,能够体现本行业较高水平。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泉州市工艺美术名艺人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研究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市工艺美术名艺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1. 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4. 具有工艺美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社会化评审和非公评审),或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获设区市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荣誉称号。
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
(一)市财政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主要用于:
1. 发掘、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保护档案,征集、收藏优秀传统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2.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建立工作室和带徒传艺;
3. 开展综合性、专业性行业调查,支持工艺美术典藏、专著、专集等编辑出版;
4. 支持工艺美术行业组织与相关院校、企业合作开展人才教育培训;
5. 支持工艺美术开展创新、创作、创意、技能等评比竞赛活动;
6. 支持工艺美术开展对台对外交流和宣传推介等活动;
7. 奖励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管理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被认定为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2. 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3.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4. 优先推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5. 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6. 可以使用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标。
(三)对被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建立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目录,出版专集推介宣传;
2. 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或国家级珍品;
3. 可以使用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四)对被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创办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2.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创建工作室和带徒传艺;
3. 所在单位为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到美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4. 优先推荐评选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
5. 可以在其作品和说明书上使用“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称号。
五、促进工艺美术发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优惠政策,加快在资源集中、优势明显的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建设工艺美术创意园区。鼓励工艺美术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艺术创作、文化旅游向园区聚集发展,提升工艺美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能带动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创建行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带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水平提升;支持重点项目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促进工艺美术产业转型提升;支持创意设计企业挖掘区域特色文化资源,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和智力优势,开发工艺美术创意精品和衍生新产品,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推动泉台工艺美术产业交流合作,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三)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研究更加适用的人才考核评价方式,创新工艺美术人才成长机制。组织开展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考核认定,指导和推荐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加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力度,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四)市直相关部门和工艺美术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院校与工艺美术企业合作培训人才。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等普及工艺美术知识的专题活动,支持企业与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工艺美术创新平台,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到中高等院校担任特聘教师,鼓励企业员工到中高等院校接受美术专业教育和设计技能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通晓设计、艺术、文化的实用型、技能型创意设计专业人才。
(五)市直相关部门和工艺美术行业组织应当认真开展本市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创新作品、创作技能等评比竞赛活动,鼓励工艺美术企业和工艺美术创作设计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文化艺术交流和专业评比竞赛等活动,开阔创作人员眼界,激励创作热情,挖掘创新潜能,提高技艺水平。
六、奖励与罚则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 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发展、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的;
2. 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
3. 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福建省和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
4. 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品,骗取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证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泉州市工艺美术名艺人”称号:
1. 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2.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对非法采伐、占用或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2.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4.收受贿赂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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