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泉政办规〔2024〕1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定》(泉政文〔2018〕7号)于2018年1月10日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7年多来,对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成效。由于《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4〕139号)、《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等新政策相继发布,为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机制,与上位法调整相适应,在《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定》(泉政文〔2018〕7号)基础上,经多轮征求意见和建议,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结合实际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加以吸纳,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修订形成《规定》。2024年12月24日,《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传承教育、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机构与职责。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市工艺美术协会、学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三)评审与认定。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名艺人实行评审认定制度。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实施;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评审认定方案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市财政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五)促进工艺美术发展。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加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力度,推动工艺美术产业交流合作,提升工艺美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奖励与罚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品,骗取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证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增加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定的政策依据。根据新发布的《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4〕139号)、《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文件,为适应工艺美术行业政策调整需要,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规定》增加了以上两项政策依据。
(二)对涉及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泉州市工信局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主管部门。原有规定中“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是本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修改为“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涉及“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的文字也作了相应修改。
(三)“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改为“泉州市工艺美术名艺人”。根据《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开展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珍品、市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认定,但不得授予“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原有规定中“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改为“泉州市工艺美术名艺人”。
(四)对部分专业用语、名称进行规范化表述。原有规定中有部分专业用语、名称不够规范,《规定》对该类用语、名称进行规范化表述。
(五)原有规定“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改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四、政策期限
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五、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艺产业科,联系电话:0595-2806002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