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目标任务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首次提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2021年以来,住建部在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等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面,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人群,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账户设立、缴存方式、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缴存业务政策。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提取、贷款业务政策。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办理缴存业务,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账户仍按原缴存方式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男性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
3、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个月(含)以上,目前养老保险缴费状态正常的。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时,应签订《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协议书》,填写《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缴存满1个月(含)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
3、本人在该受托银行的一类银行储蓄卡原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缴存基数按照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乘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例如,张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5009元,那么他的公积金月缴额为5009元×20%=1002元(四舍五入)。
(五)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由受托银行每月1-25日从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中扣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于每月24日前在托收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避免因余额不足划扣失败,导致公积金断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比如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符合规定的情形。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1、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参照退休提取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参照离职提取办理。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死亡提取办理。
(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意哪些方面?
1、公积金贷款种类。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统一按“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予以办理(即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按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利差由管理中心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夫妻双方,如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选择一方作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如为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员的,应当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主借款人如为单位缴存职工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贷后缴存基数调整的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3、对贷后断缴情况的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对累计断缴6个月及以上的(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管理中心不再对其进行贴息,贷款银行可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
四、政策期限范围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咨询电话
拨打12329详细咨询。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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