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经营许可 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18:00 阅读人数:1

  一、优化药品经营许可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联合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部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程序进行修订。在药品零售企业兼并、加盟及变更后药品销售、事后监管等方面延续原通知相关做法,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其他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程序进行优化,并强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责任。

  二、优化药品经营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药品经营企业(不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兼并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兼并其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并将其作为分支机构;

  2.兼并后新设的经营主体与被兼并前的药品零售经营主体经营地址、许可经营范围、许可条件等未发生改变;

  3.被兼并的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有药品零售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兼并方应将其具有药品零售资格的全部分支机构一并兼并;

  4.被兼并方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情形。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其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并将其作为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被收购方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情形;

  2.收购后新设的经营主体与被收购前的药品零售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

  (三)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三、优化药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的哪些?

  (一)药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同时加盖新、旧药品零售经营主体的公章,前述原药品零售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的,应当加盖其主机构的公章);

  2.新设立的药品零售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或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用);

  3.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其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的,同时提供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总部公章;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同时加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加盟药品零售经营主体的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优化药品经营许可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1.延续原《通知》企业兼并的相关做法,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兼并其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并将其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均可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同时强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收购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后应按照《药品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收购的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3.允许药品零售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保留该企业原主体类型。

  4.对药品零售企业被兼并、收购的,收购方可继续销售原库存药品。

  五、执行期限

  《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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